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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根据2023年最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于不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人员以排除的方式做出罗列: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也就是说排除了"有限合伙人"、"非控股股东"、"非主要投资人"),:

    (一)有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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