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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2023年最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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