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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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近期上海九游会j9律所受理了一个案件,是外国人M在中国就业产生的劳动纠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M在就业许可证上显示的就业单位是A公司,但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是B公司。本案的关键是,应该以哪家公司为被申请人。
上海九游会j9律师解读:
根据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只能以就业许可证上的就业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可是,事实上,即使仲裁委受理了就业许可证上的单位为被申请人,结果却没有不同。因为劳动者和该单位没有发生实际的劳动关系,诉请自然也不能由该公司来满足,最后的裁决结果无非是一纸空文。所以即使提交了材料,无非是白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浪费律师的时间。
因此,正确流程应该是,直接向仲裁院提交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请求仲裁院开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如果仲裁院能够尽到职责,明确出具规章制度,告诉当事人如何处理类似案例的程序,则可大大加快律师,当事人的办案时间,提高效率。同时,也能提高仲裁委自己的时间,避免做一些无用功,浪费纳税人的物力,还损害了相关办事机关的公信力。
关于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也是本案的最大难处在于,B公司的单位注册信息却无从查询,没有B公司的注册信息,则无法提交材料。幸好客户有提交一份个人缴纳税单,根据税单,可以得知该公司必定是经过工商注册的,而不是无照经营。但是,在工商局却无从查询,也无人能解释,无人愿意解释。档案管理人员自然会百般推诿,电脑不能查询,自然不需要档案管理人员来负责。则,该问题究竟谁来负责呢?百般无奈,只有电话税务局,通过税务查询到该公司注册在另一个区,去了该区,却还是不能查询。心里百般失望,难道该案子就此无法突破?也幸好之前的工作经验,通过各种方法,与工商机关的人员交涉,最终查询到该公司的信息,从而顺利立案。
通过这个案子,我深深明白,很多时候,律师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法律专业问题,而是程序问题,社会百科问题。只用充分调动大脑,利用团队协助,才能最终成功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