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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主张,抵押权消灭——上海律师解读讨债需及时

案情回放:

唐某某于2008年4月与王某某签订了经过公证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将自住的房屋抵押给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几十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并未向唐某某催讨。 2009年7月22日,抵押房屋被拆迁,唐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抵押房屋置换成其他两套房屋。但是,由于拆迁房屋上王某某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不能办理抵押房屋的产权变迁。唐某某在找王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找到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的周海波律师。


律师分析:

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的周海波律师通过认真搜寻法规和相关案例,认为唐某某主张撤销王某某的抵押权,于法有据。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依照上述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王某某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通俗的说,王某某借唐某某的钱已经失去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通俗的说,根据上述规定,王某某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的期限和讨还几十万元债务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从借款期限届满起算两年,王某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和抵押权,现在对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已经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以为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就是高枕无忧的。其实,在法律上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无论是否公证都得不得法律的保护。

王某某一直未向唐某某主张债权,导致唐某某的房屋一直被设定抵押。对于唐某某来说,王某某一直不主张其抵押权,而唐某某的房屋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影响其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不利于商品交易,有违我国《物权法》立法原则。如果不宣告该抵押权消灭,就意味着王某某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唐某某未免过于苛刻,对唐某某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有违法理本意。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王某某已放弃主债权、抵押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依法撤销抵押权是合理合法的。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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