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将自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上海的某有限公司进行运输经营。双方签订额《车辆挂靠管理协议》。在某一工程中,原告聘请司机万某驾驶该车进行工地作业任务。司机万某在作业时,货车的翻斗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万某死亡。经法医鉴定,万某系触电死亡。原告王某之后自行赔付了死者伍拾万元。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万某死亡是由于被告上海某电力公司架设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无安全警示造成,应有被告承担死者的赔偿义务,现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理由有三点,原告并非为适格原告,原告应该向其挂靠公司追偿,被告享有免责权。
此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有两个:第一,司机触电死亡,被告作为电力公司,是否享有免责权?第二,此案中原告和其挂靠单位,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的律师团队成员周海波律师、张心田律师对以上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不享有免责权。《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经过调查,被告架设的电线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被告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翻斗碰触到了高压电线,并非死者故意或是不可抗力为之,被告必然要对此承担责任。死者也正常操作货车,也并不存在过失行为。因此,被告对此事件不应免责。鉴于原告安全意识薄弱,没有对死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原告与挂靠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法律实务中,也达成基本共识,认为挂靠车辆出现事故的,应由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可以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方先行垫付的,可以向挂靠方追偿。此案中,原告作为挂靠方,于情于理,先行向死者赔付符合公平正义。
通过此类案件,我们也想再次提醒,安全生产,责任大于泰山。不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管理过程,都应做到法律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告知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防范安全措施。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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