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获得侵权方赔偿后,受害方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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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受理并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及补偿金共计6万元。据了解,此案在上海市尚属首例。(相关文书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案号索引:(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695号)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原告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的出租车,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导致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的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各项理赔。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于是,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