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某(原告)因与柴某某(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俗称柴某在另案一审时,申请保全了其名下的股票。但是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低于法院所保全的金额。故认为柴某错误申请保全,应当承担保全期间标的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以及被申请人因此遭致的损失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则案例,就该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
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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