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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本期精选案例中,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履行问题。现实中,违法搭建情形并不少见,一旦经行政机关确认,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信息中,带来的后果就是导致房屋无法登记。今天的案例,相信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A、B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价款支付及办理过户相关事宜的时间。之后,上海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该区交易中心发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的认定通知单。原因是,该房屋在买卖前就已经被违法重建。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以及抵押登记手续。

   后A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并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1、A与B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A与B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

一、关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等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一致。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因信赖该登记的正确性而与登记权利人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不因权利内容的改变状态而受影响。

另外,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虽然房屋现状已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于签订买卖合同时,已将涉讼房屋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事实如实告知了原告。因此,原告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无过错,应属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应当保护原告的此种信赖利益。

虽然涉讼房屋被行政机关限制交易,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障碍,但根据我国《物权法》区分原则,转让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无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不能因涉讼房屋过户存在障碍就否认其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原、被告就涉讼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具备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二、关于涉讼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虽然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行政机关限制交易的目的在于督促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手续;被告即使未出售房屋,也应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使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恢复原状系被告应尽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被告知涉讼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仍予出售,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原告。


文章来源: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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