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8月份,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律师团队承接一则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是,某公司章程规定,其股东分期缴纳出资。A股东公司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部股东B转让了其股权,但是二者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该股权的后续出资义务主体。股东A认为B作为受让股东,应承担继续出资的义务。股东B认为,公司法中并无相关规定,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应继续承担缴足出资义务。
案件评析:
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如果双方未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其后又未进行补充约定时,在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综合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定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我们提出了股权概括转让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均一体移转给受让人。
其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B股东是公司内部股东,对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出资,以及A转让股权时仅缴纳第一期出资是明知的。且A并不存在任何欺骗、隐瞒B的情形。此种实际情况下,我们认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股东B对各项情况均明知,应该承担转让后的相应责任义务。
法律风险提示:
受让股权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尤其是公司外股东,应对该公司章程及转让股东的出资情况作全面了解,同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尽量全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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