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为个人,与一家美容店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支付了相关费用,美容店授权其在指定区域享有经营权,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增设分店、连锁店、加盟店等。之后,A以个人名义又与个人B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B支付给A加盟费,约定也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增设分店、连锁店、加盟店等。合同具体约定了特许经营、地点及区域、促销与广告、培训与指导、商标、专利及相关权利、竞争限制、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后因产品质量及供应问题,B起诉称A要求解除合同,依约赔偿,并因合同无效赔偿损失。A认为双方形成的仅是代理关系,合同合法有效,仅愿意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评析:
1、合同无效的分析。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当属无效。因为个人本身就不具备作为特许人的准入资格,也更不可能完成条例规定的备案及信息披露等,也没有健全的物流配送、运营督导、培训、信息等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双方主体均为个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B可以基于合同无效要求A进行相关赔偿。
2、特许合同经营法律关系与代理关系的不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建立了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关系,应当认定属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双方合同中有个别内容名为“代理”,但是事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区域内增设分店、连锁店、加盟店等,可以不经过甲方许可,原告增开店铺在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不符合代理法律关系中责任的承担。
3、法律意见。
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提示,在签署商业合同时,公司,或是公民个人应该了解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限制性或是禁止性条款,防止签约无效合同,导致诉累。
文章来源: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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